風險屬性分析

壽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
告知義務內容

全球人壽保險公司(下稱本公司)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(以下稱個資法)第六條第二項、第八條第一項(如為間接蒐集之個人資料則為第九條第一項)規定,向 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,請 台端詳閱:

一、蒐集之目的:

(一) 人身保險。

(二)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。

二、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:

(一) 識別類:

1. 辨識個人者:如姓名、職稱、住址、電話、電子郵遞地址及其他任何可辨識資料本人者等。

2. 辨識財務者:如金融機構帳戶之號碼與姓名、信用卡或簽帳卡之號碼等。

3. 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:如身分證統一編號、統一證號、殘障手冊號碼、證照號碼、護照號碼等。

(二) 特徵類:

1. 個人描述:如年齡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等。

2. 身體描述:如身高、體重等。

3. 習慣:如抽煙、喝酒等。

(三)家庭情形:如結婚有無、家庭成員之細節等。

(四)社會情況:如所有或具有其他權利之動產或不動產之價值等。

(五)財務細節:如收入、所得、資產與投資、負債與支出、外匯交易紀錄、票據信用、保險細節等。

(六)健康與其他:如醫療報告、治療與診斷紀錄、檢驗結果、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資料等。

(七)其他詳如要保書等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。

三、個人資料之來源(個人資料非由當事人提供間接蒐集之情形適用):

(一) 要保人。

(二)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、輔助人。

(三)各醫療院所

(四)與第三人共同行銷、交互運用客戶資料、合作推廣等關係、或於本公司各項業務內所委託往來之第三人。

四、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、對象、地區、方式:

(一) 期間: 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。

(二) 對象: 本公司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、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、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、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、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、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、台灣票據交換所、財金資訊公司、業務委外機構、與本公司有再保業務往來之公司、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。

(三) 地區: 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。

(四) 方式: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。

五、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,台端就本公司保有 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:

(一) 得向本公司行使之權利:

1. 向本公司查詢、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。

2. 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。

3. 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、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。

(二) 行使權利之方式: 以書面方式行使上述權利(查詢 台端個人資料可另以本公司服務電話及網際網路方式)。

六、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(個人資料由當事人直接蒐集之情形適用):

台端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,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,因此可能婉謝承保、遲延或無法提供 台端相關服務或給付。